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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医院院长受贿180万元获刑九年

央广网  2015-10-29 08:36

[摘要] 原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院长胡银发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央广网南宁10月28日消息(记者许大为通讯员兰钰烨)记者今天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原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院长胡银发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银发利用其担任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职工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郭艳(另处理)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并按20%到35%不等的比例收取提成,累计收受了郭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余万元;为柳州市达科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赖建科(另处理)在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累计收了赖建科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0余万元。胡银发累计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80余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胡银发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13年期间,胡银发利用其担任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郭艳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优先购买药品、及时拨付药款的便利,为赖建科在医疗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多次分别收受了两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和80万元,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胡银发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则以被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提出了无罪辩护。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银发不属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出资并控股企业,胡银发被该集团公司聘用为职工医院院长,系代表集团公司从事对该医院领导、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辩护人提出受贿证据不足的意见,有胡银发本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对该辩护意见没有采信。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银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将赃款人民币180万元全部退出,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胡银发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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