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理后,认定某房开公司违约逾期交房52天,当庭宣告判决支付4600余元给购房者。
买房遭遇房开方交房,这是令不少购房者烦恼的问题。10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理后,认定某房开公司违约交房52天,当庭宣告判决支付4600余元给购房者。
2012年12月27日,市民韦先生夫妇与柳州市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房开公司开发的新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开公司2014年5月30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并对交房产生的责任进行了约定。然而,房开公司一直到2014年9月26日才在报纸上刊登《交房公告》,告知韦先生夫妇所购房屋工程竣工并将交付使用。韦先生夫妇当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韦先生夫妇认为,房开公司直至2014年9月26日交房,已逾合同约定的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今年5月,韦先生夫妇起诉至鱼峰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支付交房违约金。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因合同约定的连续二天(含二天)以上降水情况,致延期交房,属依约延期交房,而非违约交房,故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韦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30日交房,但直到9月26日交房,119日,依合同约定,气象部门的气象记录有连续二天(含二天)以上发生降小雨及以上强度可以延期,但需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方能依约据实延期,由于《工程监理月报》记载表明施工进度延迟既有雨天因素,亦有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方管理混乱等其他因素。《施工日志》同时记录因雨停工及其他工作内容的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而应以《施工日志》、《气象资料》相互印证因小雨或小雨以上程度导致全天停工的天数,方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况。因小雨或小雨以上程度的雨天全天停工天数合计67日,据此,房开公司违约交房时间为119日-67日=52日。终,法院判决房开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余元给韦先生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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