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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生育费率降低 待遇不打折扣不用担心

柳州晚报  2015-10-20 14:20

[摘要]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

我市从10月1日起对全市生育费率进行了调整,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很多单位职工担心交费少了,待遇会不会因此受影响。记者为此咨询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市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基金存量的调整,为了保持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因此并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保险待遇落实问题,请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不用担心。

据了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补贴及生育死亡补助等,从各个方面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1.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女职工顺产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500元。

2.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3.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一性次拨付600元,符合条件需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的,一次性拨付800-2000元;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绝经后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拨付200元(放或取均限支付一次);符合政策的职工实施绝育或复通术的,一次性拨付1000元。

4.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一次性拨付2000元。

5.生育死亡补助: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时因难产死亡的,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相关费用。

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费,个人不需负担,相应待遇也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此次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也将会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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