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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与实际所有权不一致咋办?重新分割!

四川法制报  2015-09-18 10:15

[摘要] 房产证办了,房子就一定是你的了吗?三个儿女将父亲和曾经的继母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以两人名字登记房产权属的房屋。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了该案,认定争议房屋在父亲与继母办理离婚登记时的分割无效,判定其为家庭共有财产重新分割,支持了儿女的诉求。

房产证办了,房子就一定是你的了吗?三个儿女将父亲和曾经的继母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以两人名字登记房产权属的房屋。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了该案,认定争议房屋在父亲与继母办理离婚登记时的分割无效,判定其为家庭共有财产重新分割,支持了儿女的诉求。

缘由:诉争房屋的“前世今生”

王海系新津县人,二十多年前和自己的三个子女王萍、王洪和王琼在西藏经营饭店,经营收入等均由他掌管,三个子女不领取工资。在这期间经人介绍,王海与陈秋认识并结为夫妻。1992年,新津县花桥镇规划集镇建设,王海便在花桥镇长邵街购买了占地两个门面的土地共157.82平方米。第二年底,王海一家便动工修建了一栋两楼一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71.26平方米。王海购买土地和修建房屋共支出约18万元,所有钱都是在西藏经营饭店的收入。

房屋竣工后,陈秋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就住了进去,没有再回西藏。1995年6月,王海和子女将饭店关闭,一起回到新津,住进新修的房屋内。2002年,王海和陈秋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里将此房屋约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然后进行了平分。随后,两人在2011年和2012年先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但王海的三个儿女并不同意这个结果,他们认为该房屋的费用是他们五人共同经营饭店所得,而且并未分家,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虽然王海同意三个儿女的要求,但陈秋却认定这只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不同意重新分割,于是王萍三姐弟被迫将自己的父亲和陈秋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新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物权基于合法建造取得,而修建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三原告与二被告在西藏经营两家饭馆的收入,经营期间两家饭馆的收入与支出均由被告王海负责,三原告也在饭馆参与经营,并未领取工资,因此三原告对修建诉争房屋有贡献。同时,原、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在西藏经营饭店的出资情况和修建诉争房屋资金来源的证据。因此,原、被告在西藏经营饭店应视为共同经营,而原、被告在庭审中也均认可修建诉争房屋时以在西藏经营饭店的收入为资金来源。所以,本案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二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房屋分割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法院后判定由王海、陈秋、王萍、王洪和王琼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

陈秋不服,提请上诉。在二审中,成都中院支持了一审的主要判决,但对王海和陈秋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即变更为王萍、王洪和王琼各享五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王海和陈秋共同享有五分之二所有权份额。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房屋登记与实际房屋所有权不一致的案件,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登记与实际所有权不一致应当如何认定所有权的问题。这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即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是指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推定该登记簿上所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一致。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是行政机关颁发给登记人的权利证明,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其证明力更多的表现为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的物权人与实际权利人完全同一。所以,房屋登记的公信力主要适用于买卖等继售取得方式产生的所有权纠纷,而不适用于原始取得几个共有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本案不是因为买卖或者其他继售取得方式产生的所有权争议,就不存在公示或者公信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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