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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查处违法建设 对违建既要"拆房"要"查人"

南国早报  2015-09-08 08:54

[摘要] 由于广西目前在 违法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面对屡禁不止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时缺乏有力依据和法律手段。即日起至10月2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立法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

对违建既要“拆房”更要“查人”

由于广西目前在 违法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面对屡禁不止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时缺乏有力依据和法律手段。即日起至10月2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对违法建设既要“拆房”,更要“查人”,拟重点对参与、插手违法“种房”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严惩,斩断违法建设利益链。

1、即查即拆 擅改房屋结构也属违法建设

意见稿明确表明,违法建设查处机关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 、城管部门。 明确,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形成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防控和查处。

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名规划执法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流程复杂。也许市民举报时,违法建筑正在修建,等走完流程需要拆除的时候,已经建好了,这样就加大了拆除难度和成本。对此,意见稿规定,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当事人拒不停工的,可以采取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除“立即拆除外”,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处理方式。

在广西一些小区内,有的居民将一楼小院改造成房子,用于堆放杂物或出租办公,有的居民在楼顶圈地建房或建花园。对这类私自改建的建筑,意见稿明确界定属于违法建筑, 强调“改建公共部位建筑物、构筑物及改变房屋性质或结构的情形也属于违法建设”。意见稿还明确,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及依法强制时不予补偿。

2、透明执法 强拆过程需有第三方见证

部门在实施拆违过程中,往往因为不透明而备受诟病。《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开执法过程的各个节点,对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透明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规定查处机关作出违法建设查处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实施强制拆除的,明确强制拆除公告的内容和发布形式,要求张贴在违建房或周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发布。

此外,意见稿要求实施强拆前,查处机关在公正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将违建房内的财物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强制拆除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场,如当事人不到场,则须公证、见证以及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

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属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意见稿规定,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屋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违法建设暂缓拆除。

3、追责更严 严查党员干部参与“两违”

南国早报曾报道,在广西各地开展的拆迁补偿工作中,不仅有党员干部参与“两违”被查处,甚至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与被征收户内外勾结,抢建违法建筑以骗取高额补偿款。

为揪出违法建设“内鬼”,意见稿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行为要担 责任。如果在限期拆除时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不作为或者阻碍拆除的,查处机关除依法强拆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受处罚。为斩断违法建设利益链,参照外地和南宁的立法成果,意见稿明确规定,给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行为,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明知是违法建设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明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作业的;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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