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柳州市社保局对遗属供养出了新规定

柳州晚报  2015-04-18 08:37

[摘要] 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获悉,近日,市社保局接到自治区人社厅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对遗属供养作出调整。

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获悉,近日,市社保局接到自治区人社厅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对遗属供养作出调整。

按照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按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不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因此,2014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直系亲属符合桂劳社发【2009】90号文相关规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 、户口本 、与死者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到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遗属供养相关业务。需注意的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申请遗属供养,否则将视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处理。

市社保局强调,遗属供养指的是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经济来源或未成年等情况且主要依靠死者在生前供养的人员,可申请按月领取供养救济费的养老保险政策

新文件还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支付被供养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继续按原标准计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但发放标准封定在2014年12月31日止,今后不再作调整。”因此,如果现在领取供养救济费未达到现行文件标准的,可于办理生存认证后,持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供养待遇调整。详情请咨询市社保局养老科。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柳州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