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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购"华柳佳苑"5#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公告

柳州建设网  2013-05-29 10:05

[摘要] “华柳佳苑”5#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具备预售条件,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1〕189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申购“华柳佳苑”5#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公告

“华柳佳苑”5#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具备预售条件,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1〕189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价商品房基本情况

“华柳佳苑”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柳邕路二区8号之一,建设单位为柳州市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共提供270套限价商品房对外销售,户型为三房二厅216套、二房二厅54套(详见附件1)。目前5#楼建筑主体已施工至第17层(总层数19层),预售许可证号:售房柳字第〔2013〕123号,预计交房时间2015年3月31日。

二、销售价格

根据柳价格〔2012〕158号文件,“华柳佳苑”5#楼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均价为4718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再享受市场销售折扣等优惠。

三、销售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

(二)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两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2012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23元),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2584.5元以下;

(三)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直管公房、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自有住房在3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签订退出原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后,可视为无自有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购买限阶商品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进入轮候;因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住房被拆迁,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

五、申请材料

(一)从未申购过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登陆柳州住房保障网//lzzfbz.gov.cn/下载或凭身份证到华柳佳苑售楼部领取);

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4、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连续两年缴纳社保及医保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现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

6、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说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户口簿;应同时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的身份证。

(二)已通过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资格审核,进入轮候但未购房的,或已领取《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剩余房源准购证》但未购房的,需提交《华柳佳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书》(附件2下载或凭身份证到华柳佳苑售楼部领取)

说明:已进入轮候的购房申请人无须参加公开摇号,待公开摇号结束后,凭轮候号集中选房。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日

受理地点:华柳佳苑售楼部,地址:柳邕路二区8号之一,咨询电话:3221666。

七、申购程序

(一)购房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和材料。

(二)集中受理购房申请时间截止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并通过报纸或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合格申请人确认为有效购房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合格申请人的购买顺序。具体摇号事宜另行通知。

(四)公开摇号结束后,根据公开摇号确定的购买顺序,确定并公布最终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

(五)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资格,购房顺序依次顺延。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提交虚假资料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或按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交限价商品房售价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价商品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购房人因病致贫或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购房未满5年确需转让限价商品房的,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的,具体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予以确定;政府不予回购的,可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购房家庭。限价商品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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