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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栋违法建筑挨拆 村民索赔数十万元

——二审法院以违建不属法律保护为由,驳回村民诉讼请求

南国今报  2012-05-28 00:30

[摘要]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二审宣判3起因“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均改判驳回违法行为人的无理赔偿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结,对柳州市目前开展的“清违月”活动注入一剂强心针,给目前已经实施或正在观望的违法建设者们敲响警钟。

柳州讯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二审宣判3起因“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均改判驳回违法行为人的无理赔偿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结,对柳州市目前开展的“清违月”活动注入一剂强心针,给目前已经实施或正在观望的违法建设者们敲响警钟。

温某、陈某、卢某均系柳州市雒容镇半塘村南寨屯村民。2005年7、8月间,3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分别在该屯位于十二湾322国道旁的集体土地上各建起一栋三层砖木结构房屋;其中,陈某的房屋系在1984年建造的一层老屋基础上加建。每栋房屋占地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同年12月,3人取得鹿寨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鹿寨县建设局对温某等3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3人不服,向鹿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确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违法。

2006年3月,柳东大道工程建设开工后,温某等3人的房屋均位于工程建设红线范围之内。3人因此向鹿寨县建设局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但未果,转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鹿寨县法院根据3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其房屋为合法财产,并据此判决鹿寨县建设局承担总计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都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过程中,鹿寨县建设局举证证实,3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已于2006年4月被鹿寨县政府下文注销,3人隐瞒了有关事实真相骗取赔偿。

对此,3人极力否认,并另就鹿寨县政府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2012年3月,经过近两年的“拉锯战”,温某等3人隐瞒事实、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并依法维持了鹿寨县政府的注销决定。二审合议庭及时恢复了对赔偿案件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以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由,驳回3人大多数的诉讼请求,仅对陈某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合理部分予以部分支持,赔偿总额降至20万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基于“以小博大”的违法建筑,随着柳州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不断涌现,使行政执法部门疲于应付。执法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到位之处,由此产生的“涉违”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少见。

该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警醒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更慎重,严格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依法办案,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讼累,给执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告诫违法行为人,对于违法建筑本身而言,法律并不保护非法的利益损失,无论如何辩驳,违法建设者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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